交通法庭得配置書記官若干人,辦理紀錄等事務,其書記官在二人以上者,得指定一人兼科長,綜理書記官有關事務。
根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7條,交通法庭可以配置書記官進行相關事務,並且如果書記官有多於兩人,可以指定一人擔任科長,負責綜理書記官相關事務。可提供的參考資料是該法的官方版本,如《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最新版本,以了解法條內容和執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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