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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交通法庭得配置書記官若干人,辦理紀錄等事務,其書記官在二人以上者,得指定一人兼科長,綜理書記官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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