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庭得配置通譯、錄事、法警、庭務員各若干人。
根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交通法庭得配置通譯、錄事、法警、庭務員各若干人。根據資料,這項法條於最新的中華民國105年三月一日修正生效,具體範例可能涉及在法庭審理交通案件時,需要配置相應的人員來進行翻譯、錄音處理、維持法紀秩序和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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