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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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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庭得配置通譯錄事、法警、庭務員各若干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交通法庭得配置通譯、錄事、法警、庭務員各若干人。根據資料,這項法條於最新的中華民國105年三月一日修正生效,具體範例可能涉及在法庭審理交通案件時,需要配置相應的人員來進行翻譯、錄音處理、維持法紀秩序和庭務工作。

  • 通譯名詞
  • 錄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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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交通法庭得配置通譯、錄事、法警、庭務員各若干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