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其受理之交通事件,得囑託有關機關實施鑑定,並得聘任就車輛性能或駕駛經驗具有特別知識者為諮詢人員。 前項人員就具體事件為書面或言詞有所陳述時,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之規定。 第一項諮詢人員得按月酌給報酬。
根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9條,法院在受理交通事件時可以指示相關機關進行鑑定,在需要專業知識的車輛性能或駕駛經驗方面,法院也可以聘請特別具有相關知識的人擔任諮詢人員。諮詢人員在具體案件中提供書面或口頭陳述時,適用於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鑑定的相關規定。第一項中提到的諮詢人員可以獲得按月支付的報酬。 根據參考資料,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時可以利用鑑定或聘請諮詢人員提供專業意見的程序。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法庭獲得專業知識來解決有關車輛性能或駕駛經驗的問題。在進行鑑定或接受諮詢人員的陳述時,法院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鑑定的各項規定,以確保程序的公正和有效性。此外,諮詢人員有權獲得報酬,以彌補他們提供專業意見所付出的努力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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