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就其受理之交通事件,得囑託有關機關實施鑑定,並得聘任就車輛性能或駕駛經驗具有特別知識者為諮詢人員。 前項人員就具體事件為書面或言詞有所陳述時,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之規定。 第一項諮詢人員得按月酌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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