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庭所需人員及經費,應專列科目,編列預算。
根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0條,交通法庭所需人員及經費應專列科目,編列預算。這意味著交通法庭在運作時需要有足夠的人力資源和財務支援,以確保其正常運作。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交通法庭有足夠的資源來處理相關案件。 根據最新的《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修訂版,第10條的相關解釋和適用說明如下: - 交通法庭所需人員:交通法庭需要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的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法警等。這些人員的職責是審理和處理交通相關案件,確保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 交通法庭所需經費:交通法庭的運作需要一定的財政支援。經費包括人員薪酬、法庭設施維護和運行費用等。經費應專列科目,編列預算,以確保交通法庭有足夠的資源來運作。 舉例來說,如果交通法庭在某一年度計劃增加了一名法官和兩名法警,就需要編列相應的預算,以支付這些新增人員的薪酬和相關費用。這樣可以確保交通法庭具備足夠的人力和經濟支援,以順利處理交通相關案件。 參考資料: -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 - 最新修訂版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相關文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