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13 條(禁止詰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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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13條,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除非法院認為有必要或適當的情況。萬一法院認為該詰問不當或不必要,則應該禁止該詰問,並將該情況記錄在筆錄之中。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司法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第4項 2. 中華民國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一第2項 3. 中華民國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 4. 中華民國司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13條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詰問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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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