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14 條(被害人身分之保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 法院依前項規定使用代號者,並應作成該代號與被害人姓名對照表附卷。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 法院依前項規定使用代號者,並應作成該代號與被害人姓名對照表附卷。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