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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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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檢察署應將負責前條事宜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法務部之資訊管理單位。該等人員異動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10條,法院和檢察署在負責前一條事宜的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職稱、電話號碼發生變動時,應向司法院和法務部的資訊管理單位進行書面通報。這些人員的異動也需要進行同樣的通報。根據我們找到的資料,沒有具體的範例與這項法條有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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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法院、檢察署應將負責前條事宜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法務部之資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