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檢察署應將負責前條事宜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法務部之資訊管理單位。該等人員異動時,亦同。
根據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10條,法院和檢察署在負責前一條事宜的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職稱、電話號碼發生變動時,應向司法院和法務部的資訊管理單位進行書面通報。這些人員的異動也需要進行同樣的通報。根據我們找到的資料,沒有具體的範例與這項法條有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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