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3.01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辦法所稱遠距訊問,指法院、檢察官對未到庭之證人,利用法庭與證人所在處所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同步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訊問。
- 法院、檢察官得利用證人所在地法院、檢察署或政府機關(構)之科技設備進行遠距訊問。
- 法院、檢察官經審酌下列事項,認為適當者,得利用前項以外之證人所在處所科技設備進行遠距訊問: 一、證人是否有正當理由而不能或不宜依前項規定接受訊問。 二、證人所在處所與訊問端機關之科技設備通聯狀況是否良好。 三、證人得否依自由意思陳述 。 四、有無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 法院、檢察官依前二項規定進行遠距訊問時,應全程錄音及錄影。
- 第一項情形,政府機關(構)設有科技設備者,對遠距訊問應依業務狀況配合辦理。
- 法院、檢察署作為遠距訊問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訊問專用,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二時段。
- 前項每次訊問之個別或全部時段時間,必要時得經遠距端之法院或檢察署首長核准延長或縮短之。
- 其他政府機關(構)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 遠距訊問之證人應依法具結者,由遠距端機關(構)協助或證人自行將結文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訊問端機關。
- 前項結文原本,由遠距端機關(構)協助或證人自行,於訊問後十日內,補送訊問端機關。但未經補送、結文佚失或於補送結文原本加記其他文字或圖畫者,不影響已依法具結之效力。
- 遠距訊問筆錄須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由證人於指定之時間內至訊問端機關補行之。 二、由訊問端機關寄送筆錄予證人,由證人於收受後十日內為之並寄回訊問端機關。 三、由訊問端機關傳送至遠距端機關(構),經證人確認內容無誤並為之後,由遠距端機關(構)將筆錄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機關。
-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證人未於指定之時間內補行之或未寄回筆錄者,訊問端機關應於筆錄附記其事由。
- 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遠距端機關(構)應於訊問後一週內將訊問筆錄原本寄回訊問端機關。
- 證人請領日費或旅費者,應由遠距端機關(構)協助或證人自行將業經證人簽名並填載完成之申請書兼領據,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訊問端機關;訊問端機關審核後,得以直接匯入帳戶或其他方式支付。
- 前項之旅費,以證人自其所在地至遠距端處所為計算基準。
法院、檢察署應將負責前條事宜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法務部之資訊管理單位。該等人員異動時,亦同。
法官、檢察官遠距訊問鑑定人、使用通譯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對遠距訊問之證人、鑑定人行詰問、詢問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檢察事務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詢問證人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3.0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