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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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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檢察官得利用證人所在地法院、檢察署或政府機關(構)之科技設備進行遠距訊問
  2. 2.法院、檢察官經審酌下列事項,認為適當者,得利用前項以外之證人所在處所科技設備進行遠距訊問: 一、證人是否有正當理由而不能或不宜依前項規定接受訊問。 二、證人所在處所與訊問端機關之科技設備通聯狀況是否良好。 三、證人得否依自由意思陳述 。 四、有無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3. 3.法院、檢察官依前二項規定進行遠距訊問時,應全程錄音及錄影。
  4. 4.第一項情形,政府機關(構)設有科技設備者,對遠距訊問應依業務狀況配合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3條,法院和檢察官可以利用證人所在地法院、檢察署或政府機關的科技設備進行遠距訊問。此外,法院和檢察官在進行遠距訊問時,應審酌以下事項:一、證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無法或不宜依前述規定接受訊問;二、證人所在地與訊問機關的科技設備通聯狀況是否良好;三、證人是否能自由陳述;四、是否有其他可能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的情況。另外,進行遠距訊問時,法院和檢察官應進行全程錄音和錄影。在第一項情況下,如果政府機關有相應的科技設備,則應根據業務情況協助進行遠距訊問。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3條的具體例子,因此無法提供此條款具體相關的範例。

相關函釋 1

  • 證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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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法院、檢察官得利用證人所在地法院、檢察署或政府機關(構)之科技設備進行遠距訊問。法院、檢察官經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