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3條,法院和檢察官可以利用證人所在地法院、檢察署或政府機關的科技設備進行遠距訊問。此外,法院和檢察官在進行遠距訊問時,應審酌以下事項:一、證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無法或不宜依前述規定接受訊問;二、證人所在地與訊問機關的科技設備通聯狀況是否良好;三、證人是否能自由陳述;四、是否有其他可能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的情況。另外,進行遠距訊問時,法院和檢察官應進行全程錄音和錄影。在第一項情況下,如果政府機關有相應的科技設備,則應根據業務情況協助進行遠距訊問。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3條的具體例子,因此無法提供此條款具體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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