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遠距訊問,指法院、檢察官對未到庭之證人,利用法庭與證人所在處所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同步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訊問。
根據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2條,遠距訊問是指法院或檢察官對未到庭的證人,利用具有聲音和影像同步傳送功能的科技設備進行直接訊問。根據這項規定,在訊問遠距證人時,可以使用科技設備以同步傳送的方式進行訊問,使得證人和法庭能夠直接互相溝通。這種方式可以節省時間和成本,同時確保證人的證詞能夠及時傳送到法院或檢察官那裡。例如,法庭可以透過視訊會議系統與境外的證人進行遠距訊問,來收集證詞並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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