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 4 條,法庭在進行遠距訊問時,可以根據業務狀況指定特定的時間進行訊問。每次訊問可以申請最多兩個半小時的時段。這些時段的時間可以根據需要經過法庭首長的核准進行延長或縮短。除了法庭之外,其他政府機關也可以參考這些規定進行遠距訊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