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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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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檢察署作為遠距訊問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訊問專用,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二時段。
  2. 2.前項每次訊問之個別或全部時段時間,必要時得經遠距端之法院或檢察署首長准延長或縮短之。
  3. 3.其他政府機關(構)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 4 條,法庭在進行遠距訊問時,可以根據業務狀況指定特定的時間進行訊問。每次訊問可以申請最多兩個半小時的時段。這些時段的時間可以根據需要經過法庭首長的核准進行延長或縮短。除了法庭之外,其他政府機關也可以參考這些規定進行遠距訊問。

  • 訊問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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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法院、檢察署作為遠距訊問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訊問專用,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訊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