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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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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檢察官依第三條第一項進行遠距訊問前,應親自或授權書記官,利用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於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前,登記使用訊問端法庭及遠距端法庭或處所,並通知證人準時至遠距端法庭或處所應訊。
  2. 2.因案情需要須依第三條第一項緊急訊問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由訊問端機關先行與遠距端機關(構)協調。
  3. 3.第一項排程之登記,以登記順序在前者優先選擇,如同一日登記之排程已滿,該日之排程即不受理登記。
  4. 4.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如有異動之必要者,法官、檢察官應利用該系統為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5條的規定,法官和檢察官在進行遠距訊問之前,必須在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前,親自或授權書記官利用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登記使用訊問端法庭和遠距端法庭或處所,並通知證人準時到達遠距端法庭或處所接受訊問。當然,在案情需要緊急訊問的情況下,可以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但必須由訊問端機關先行與遠距端機關(構)協調。此外,在排程登記方面,以登記順序在前的優先選擇,若同一日的排程已滿,則該日的排程將不受理登記。如果需要變更登記,法官和檢察官應利用該系統進行變更。具體的範例並不在提供的文本中。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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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法官、檢察官依第三條第一項進行遠距訊問前,應親自或授權書記官,利用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於訊問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