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5條的規定,法官和檢察官在進行遠距訊問之前,必須在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前,親自或授權書記官利用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登記使用訊問端法庭和遠距端法庭或處所,並通知證人準時到達遠距端法庭或處所接受訊問。當然,在案情需要緊急訊問的情況下,可以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但必須由訊問端機關先行與遠距端機關(構)協調。此外,在排程登記方面,以登記順序在前的優先選擇,若同一日的排程已滿,則該日的排程將不受理登記。如果需要變更登記,法官和檢察官應利用該系統進行變更。具體的範例並不在提供的文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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