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遠距訊問的證人必須依法出具結果,可以由遠距訊問的機構或證人自行利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結果傳送給訊問的機構。 2. 證人在訊問後的10天內應該補送訊問的機構結果的正本。但是,如果未補送結果、結果原本遺失或在補送時在結果原本上加註其他文字或圖畫,這不影響已經依法出具的結果的有效性。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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