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了遠距訊問筆錄須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的辦理方式,包括三種情形:一、證人於指定時間內至訊問端機關補行簽名;二、訊問端機關寄送筆錄給證人,證人於收受後十日內簽名並寄回訊問端機關;三、訊問端機關傳送筆錄至遠距端機關(構),證人確認內容無誤並簽名後,遠距端機關(構)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筆錄傳回訊問端機關。如果證人未在指定時間內補行簽名或未寄回筆錄,訊問端機關應在筆錄附記其事由。而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中,遠距端機關(構)應在訊問後一週內將訊問筆錄原本寄回訊問端機關。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104) 範例:根據第 7 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證人未在指定時間內補行簽名,訊問端機關應在筆錄附記其事由。例如,如果證人由於其他工作或個人原因而無法在指定時間內到訊問端機關簽名,訊問端機關應將此情況在筆錄上做出註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