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8條,該條分為兩項討論,我們來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當證人需要申請領取日費或旅費時,可以由遠距端機關或者證人自行填寫並簽名完成申請書兼領據。證人可以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填好的表格傳送給訊問端機關。訊問端機關在審核後,可以直接匯入證人的帳戶或以其他方式支付費用。 這項法規主要是為了方便證人申請領取日費或旅費,使整個流程更加便捷。證人可以利用科技設備將填寫好的申請書傳送給訊問端機關,避免了郵寄或人工送達的麻煩。訊問端機關在審核後可以直接匯款或支付費用給證人。 2. 該條第2項提到,旅費的計算基準是由證人所在地至遠距端處所。也就是說,證人在申請領取旅費時,旅費的金額是根據證人所在地與遠距端機關之間的距離而定。 這項法規確定了旅費計算的基準,即從證人所在地至遠距端處所的距離,這樣能夠確保證人獲得合理的旅費補償。 參考資料可以引用「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最新版本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上的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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