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2

快速跳轉
  1. 1.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2. 2.緩刑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的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的人,除非有本條例另外的規定,則可以依以下規定進行減刑: 1. 對於原本被宣告死刑的人,減刑為無期徒刑。 2. 對於原本被宣告無期徒刑的人,減刑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3. 對於原本被宣告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人,減刑幅度為減少其刑期或金額的二分之一。 另外,若是處於緩刑或假釋中的罪犯,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即被視為已經依前述規定減輕宣告刑,因此不需要再申請裁定進行減刑。但是,如果緩刑或假釋被撤銷,則仍需要依本條例規定進行減刑申請。 這些資訊是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的規定提供的。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960615 制定)

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緩刑名詞
  • 假釋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緩刑名詞
(09606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