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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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