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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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規定。
- 2.前項附表一至附表四未規定者,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客觀上無法定其性質者,由刑事庭受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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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的規定: 1.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規定。 「附表一至附表四」指的是該辦法中所附的表格,根據這些表格的規定進行事務分配。 2. 若前項的附表一至附表四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根據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的性質來定其事務分配;如果客觀上無法確定其性質,則由刑事庭受理。 這表示在無法根據附表一至附表四的規定來分配事務的情況下,會依據聲請提審的事實性質來進行分配,若無法客觀確定其性質,就由刑事庭來負責受理。 參考資料: -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 無刑法相關案例資料提供
- 提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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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