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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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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提審聲請案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2. 2.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提審抗告案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3條的規定,如果在法律修正施行前已經提交給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提審聲請案件,在法律修正施行後尚未結束的情況下,這些案件將繼續由原來的法官審理。這意味著即使有法律修正,已經在審理中的案件不受新法律的影響,仍然由原來的法官負責審理。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最新法規修正日期為民國103年7月8日,根據此法的第3條規定。

  • 繫屬名詞
  • 提審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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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提審聲請案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尚未終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