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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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修正前已經由地方法院刑事庭終結的提審案件提起的抗告,應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刑事庭審理。具體參考資料為該法之相關法條及修正施行前的版本以及相關判例。
- 提審名詞
- 抗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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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