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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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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施行。
  2.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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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規定,該辦法自民國103年7月8日起施行。 2. 根據修正條文,辦法的修正自公告日起生效。其中,民國105年12月27日修正的條文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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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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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 5 條規定:「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