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提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9.17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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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規定。
- 前項附表一至附表四未規定者,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客觀上無法定其性質者,由刑事庭受理之。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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