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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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或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時,應通知具保人繳回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第一聯)。
- 2.具保人同意依撥匯方式發還者,得填具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撥匯本人帳戶同意書(附件二),連同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第一聯)、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方式寄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並於信封封面註明案號及原機關。
- 3.具保人不同意以撥匯方式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法院或檢察機關應通知具保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以簽名代之)、國庫存款收款書保證金繳納收據聯,辦理具領手續。
- 4.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具保人具領刑事保證金、利息,應副知會計室核對登帳資料,編製支出傳票,並由出納室檢出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聯(第四聯),送經會計室主任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核人員蓋章後,加蓋主辦出納印鑑章後,檢送代庫銀行支付具保人刑事保證金、利息。
- 5.具保人遺失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第一聯),得以切結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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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法院或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的相關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的不同項款,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根據第一項,法院或檢察機關在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時,有義務通知具保人繳回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第一聯)。這表示法院或檢察機關在發還保證金前,需要具保人提供繳納收據聯作為證據。 2. 根據第二項,如果具保人同意以撥匯方式發還刑事保證金,可以填寫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撥匯本人帳戶同意書(附件二),並連同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第一聯)、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寄送給法院或檢察機關。這意味著具保人可以選擇將保證金直接轉入自己的銀行帳戶。 3. 根據第三項,如果具保人不同意撥匯方式,法院或檢察機關應通知具保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以簽名代之)、國庫存款收款書保證金繳納收據聯,辦理具領手續。這表示具保人可以到法院或檢察機關辦理領取保證金的手續。 4. 根據第四項,法院或檢察機關在通知具保人具領刑事保證金時,需要副知會計室核對登帳資料,編製支出傳票,並經過會計室主任和機關長官或其代理核人員的蓋章後,再由主辦出納加蓋印鑑,檢送代庫銀行支付具保人刑事保證金。這意味著在發還保證金時,需要完成一系列的核對和審核程序。 5. 根據第五項,如果具保人遺失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第一聯),可以以切結書代之。切結書是一種宣誓書,具保人可以在未能提供原始收據時,以切結書來證明其繳納保證金的事實。 參考資料:2022年採用之《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相關函釋 1 則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具保名詞
- 攜帶名詞
- 核名詞
- 傳票名詞
- 切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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