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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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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或檢察機關辦理具保人死亡之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案件,應通知具保人之法定繼承人陳報具保人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在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以供審查;如有疑義,得命其補正或依職權調查。
  2. 2.前項情形同意依撥匯方式發還者,全體繼承人應填具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撥匯本人帳戶同意書,連同帳戶存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方式寄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並於信封封面註明案號及原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刑事保证金存管计息及发还作业办法第13条的规定,当法院或检察机关处理具保人死亡的发还刑事保证金、利息案件时,应通知具保人的法定继承人提供具保人的死亡证明或除户户籍脱本和全体继承人现在的身份证明文件、继承系统表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供审查。如果有疑义,可以要求其补正或按职权进行调查。在同意采取汇款方式发还的情况下,全体继承人应填写发还刑事保证金、利息汇款本人账户同意书,并连同账户存折、身份证明文件影本,以挂号信方式寄送法院或检察机关,并在信封封面注明案号和原机关。 参考资料: - 刑事保证金存管计息及发还作业办法第13条: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G0340152

  • 具保名詞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繼承系統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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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法院或檢察機關辦理具保人死亡之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案件,應通知具保人之法定繼承人陳報具保人之死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