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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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刑事保证金存管计息及发还作业办法第13条的规定,当法院或检察机关处理具保人死亡的发还刑事保证金、利息案件时,应通知具保人的法定继承人提供具保人的死亡证明或除户户籍脱本和全体继承人现在的身份证明文件、继承系统表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供审查。如果有疑义,可以要求其补正或按职权进行调查。在同意采取汇款方式发还的情况下,全体继承人应填写发还刑事保证金、利息汇款本人账户同意书,并连同账户存折、身份证明文件影本,以挂号信方式寄送法院或检察机关,并在信封封面注明案号和原机关。 参考资料: - 刑事保证金存管计息及发还作业办法第13条: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G0340152
- 具保名詞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繼承系統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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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