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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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15條規定,當代庫銀行接到法院或檢察機關的通知後,需要在三個營業日內完成結算並將保證金和利息匯入具保人指定的帳戶。同時,代庫銀行也需要以簡便方式通知具保人有關匯撥的情形。根據此項法規,代庫銀行必須嚴格按照時間要求進行操作,確保保證金和利息能夠及時退還給具保人。
- 具保名詞
- 刑事保證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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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