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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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16條,當具保人前往代庫銀行領取法院或檢察機關發還的刑事保證金和利息時,代庫銀行應立即結算利息並核對資料無誤後,要求具保人在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聯上簽名和蓋章,並支付刑事保證金和結算的利息。具保人在領取刑事保證金和利息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國庫存款收款書保證金繳納收據聯影本以及原收繳保證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書。 參考資料: -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https://www.judicial.gov.tw/law/%E8%AA%BF%E6%95%B4%E5%9B%A0%E7%B4%A2?(LawID=L0030635)
相關函釋 1 則
- 具保名詞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核名詞
- 攜帶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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