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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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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庫銀行接獲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於具保人至代庫銀行領取法院或檢察機關發還之刑事保證金、利息時,代庫銀行應即結算利息,於對資料無訛後,請具保人在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聯上簽名、蓋章,並支付刑事保證金、結算利息。
  2. 2.具保人至代庫銀行領取刑事保證金、利息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國庫存款收款書保證金繳納收據聯影本及原收繳保證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之通知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16條,當具保人前往代庫銀行領取法院或檢察機關發還的刑事保證金和利息時,代庫銀行應立即結算利息並核對資料無誤後,要求具保人在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聯上簽名和蓋章,並支付刑事保證金和結算的利息。具保人在領取刑事保證金和利息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國庫存款收款書保證金繳納收據聯影本以及原收繳保證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書。 參考資料: -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https://www.judicial.gov.tw/law/%E8%AA%BF%E6%95%B4%E5%9B%A0%E7%B4%A2?(LawID=L0030635)

相關函釋 1

  • 具保名詞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名詞
  • 攜帶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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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16 條規定:「代庫銀行接獲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於具保人至代庫銀行領取法院或檢察機關發還之刑事保證金、利息時,代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