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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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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庫銀行接獲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發還
刑事保證金
之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於撥款或支付交
具保
人具領前,向法院或檢察機關以電話照會確認金額、帳戶及具保人身分。
法院及檢察機關應每月
核
對代庫銀行所提供之刑事保證金專戶對帳單;如有不符,應儘速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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