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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庫銀行接獲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發還刑事保證金之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於撥款或支付交具保人具領前,向法院或檢察機關以電話照會確認金額、帳戶及具保人身分。
  2. 法院及檢察機關應每月對代庫銀行所提供之刑事保證金專戶對帳單;如有不符,應儘速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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