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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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17條,這項規定中提到了以下兩個要點: 1. 代庫銀行必須在發還刑事保證金之前,確認金額、帳戶以及具保人身份。當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代庫銀行發還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時,代庫銀行必須透過電話與法院或檢察機關確認相關資訊。 2. 法院及檢察機關應每月核對代庫銀行所提供的刑事保證金專戶對帳單,並在發現不符之情況下,及時進行調查與處理。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刑事保證金的發還程序順利進行,同時加強監督代庫銀行的管理。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具保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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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