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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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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庫銀行接獲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發還刑事保證金之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於撥款或支付交具保人具領前,向法院或檢察機關以電話照會確認金額、帳戶及具保人身分。
  2. 2.法院及檢察機關應每月對代庫銀行所提供之刑事保證金專戶對帳單;如有不符,應儘速查明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17條,這項規定中提到了以下兩個要點: 1. 代庫銀行必須在發還刑事保證金之前,確認金額、帳戶以及具保人身份。當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代庫銀行發還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時,代庫銀行必須透過電話與法院或檢察機關確認相關資訊。 2. 法院及檢察機關應每月核對代庫銀行所提供的刑事保證金專戶對帳單,並在發現不符之情況下,及時進行調查與處理。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刑事保證金的發還程序順利進行,同時加強監督代庫銀行的管理。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具保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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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17 條規定:「代庫銀行接獲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發還刑事保證金之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於撥款或支付交具保人具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