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18

快速跳轉
  1. 1.法院或檢察機關發還部分刑事保證金、利息者,應將發還部分及續予保管之金額重新分別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七聯,並換發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第一聯)予具保人,同時將已蓋妥全部原留印鑑之原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聯(第四聯)檢送代庫銀行。
  2. 2.代庫銀行應將原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聯(第四聯)金額自刑事保證金專戶轉出,並按新開立之國庫存款收款書續予保管之金額存入後,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18條的問題。請提供更多相關的上下文或資訊來幫助解答該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18 條規定:「法院或檢察機關發還部分刑事保證金、利息者,應將發還部分及續予保管之金額重新分別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