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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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第8條的规定,法院在鑑定結果有利於聲請人的情况下,應命令鑑定機關將鑑定结果送交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的主管機關,并由其进行比对。这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去氧核醣核酸的鑑定结果对被告有利,法院会要求鑑定機關將鑑定结果送交给負責管理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的機關,以便进行比对。这样可以确保鑑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參考資料: - 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111)
立法沿革 1 版
(1051101 制定)
法院於鑑定結果對聲請人有利時,應命鑑定機關將鑑定結果送交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之主管機關,並由其進行比對。
立法理由根據美國法制之運作,定讞後DNA之鑑定不僅得以平反冤獄,更可透過重新鑑定確認犯罪之犯罪者。是故,在鑑定結果對聲請人有利時,法院應命鑑定機關鑑定結果送交予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之主管機關,由該機關進行比對,爰於本條明定之。
- 鑑定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鑑定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51101 制定)
根據美國法制之運作,定讞後DNA之鑑定不僅得以平反冤獄,更可透過重新鑑定確認犯罪之犯罪者。是故,在鑑定結果對聲請人有利時,法院應命鑑定機關鑑定結果送交予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之主管機關,由該機關進行比對,爰於本條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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