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對於第二條之聲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 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鑑定之裁定。
  3. 聲請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4.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准駁之裁定。
  5. 前項裁定,不得再抗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