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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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資料,可以看出這是關於刑事案件確定後進行去氧核醣核酸(DNA)鑑定的規定。根據該條法規第6條,法院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就相關事項進行相當的調查,同時也需要通知聲請人和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 這意味著當刑事案件確定之後,如果法院認為需要進一步證明或鑑定相關的DNA證據,法院可以進行適當的調查。同時,法院也需要通知聲請人和辯護人到庭,以便他們能夠陳述意見或辯護。 以這個條例為參考,法院可能會參考相關的鑑定報告、證據,或其他證據來進行這樣的調查。這可能涉及到在法庭上運用科學鑑定技術來確定被告的DNA證據,以證明或否定某一方的主張。 這是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資料給出的解釋,具體情況可能還需要參考相關的實際法律案例和法律解釋文件來確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51101 制定)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第二條事項為相當之調查,並通知聲請人、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
立法理由依本條例所提出之鑑定聲請,其目的係發現真實,避免冤抑,攸關受判決人之權益,為釐清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合法、有無理由等情,並保障聲請人之陳述意見權,法院於必要時,得就本條例第二條事項為調查,並通知聲請人、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制定本條規定。
- 第二條條文
- 聲請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 2 條條文
(1051101 制定)
依本條例所提出之鑑定聲請,其目的係發現真實,避免冤抑,攸關受判決人之權益,為釐清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合法、有無理由等情,並保障聲請人之陳述意見權,法院於必要時,得就本條例第二條事項為調查,並通知聲請人、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制定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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