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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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第5條,若要提出聲請,應以書面方式敘述具體理由和鑑定方法或技術,並提交給管轄的法院。該條例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該條例本身,並且根據最新版的相關法條和指引。
立法沿革 1 版
(1051101 制定)
依第二條所為之聲請,應以書狀敘述該條所列事項之具體理由及鑑定方法或技術,提出於管轄法院。
立法理由本條例第二條之聲請應具備一定之程式,爰制定本條,明定聲請人應以書狀提出聲請,並敘明其具體理由,如聲請鑑定之證物或檢體、原審未進行之鑑定方法,或擬聲請進行之鑑定方法或技術等。
- 第二條條文
- 鑑定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 2 條條文
(1051101 制定)
本條例第二條之聲請應具備一定之程式,爰制定本條,明定聲請人應以書狀提出聲請,並敘明其具體理由,如聲請鑑定之證物或檢體、原審未進行之鑑定方法,或擬聲請進行之鑑定方法或技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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