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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條之聲請,得由下列之人為之: 一、受判決人。 二、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三、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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