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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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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所為之聲請,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刑事案件確定後的去氧核醣核酸(DNA)鑑定條例第3條,根據該條例的規定,若有必要進行DNA鑑定,可以由判決的原審法院來處理相關的聲請程序。具體來說,如果在刑事案件中需要進行DNA鑑定,被告或其他當事人可以向判決的原審法院提交聲請,要求法院進行DNA鑑定。這一程序由原審法院來管轄,並根據相關的法令和程序來進行。

立法沿革 1

(1051101 制定)

依前條所為之聲請,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依本條例所提出之鑑定聲請,由原確定判決之事實審法院審理。

(1051101 制定)

依本條例所提出之鑑定聲請,由原確定判決之事實審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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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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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第 3 條規定:「依前條所為之聲請,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