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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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所為之聲請,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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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刑事案件確定後的去氧核醣核酸(DNA)鑑定條例第3條,根據該條例的規定,若有必要進行DNA鑑定,可以由判決的原審法院來處理相關的聲請程序。具體來說,如果在刑事案件中需要進行DNA鑑定,被告或其他當事人可以向判決的原審法院提交聲請,要求法院進行DNA鑑定。這一程序由原審法院來管轄,並根據相關的法令和程序來進行。
立法沿革 1 版
(1051101 制定)
依前條所為之聲請,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依本條例所提出之鑑定聲請,由原確定判決之事實審法院審理。
(1051101 制定)
依本條例所提出之鑑定聲請,由原確定判決之事實審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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