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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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文本,「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13 條规定了法院对提起救濟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根据该条款,如果法院认为提起救濟无理由,应予以駁回;而如果认为有理由,应将相关的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之處分經提起救濟之部分撤銷。在此,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給出的文本本身的内容,没有提供其他外部參考資料。
- 駁回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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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