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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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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認為提起救濟無理由者,應予駁回;有理由者,應將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之處分經提起救濟之部分撤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文本,「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13 條规定了法院对提起救濟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根据该条款,如果法院认为提起救濟无理由,应予以駁回;而如果认为有理由,应将相关的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之處分經提起救濟之部分撤銷。在此,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給出的文本本身的内容,没有提供其他外部參考資料。

  • 駁回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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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法院如認為提起救濟無理由者,應予駁回;有理由者,應將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