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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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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以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事由就該刑事有罪判決提起上訴時,法院審理該促轉救濟案件,應依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之。但被告死亡者,其於審判程序得行使之權利,改由申請人行之。
  2. 2.被告死亡者,刑事訴訟法有關審判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之規定,於促轉救濟案件不適用之。
  3. 3.申請人以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事由就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處分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時,法院審理該促轉救濟案件,應依第二審抗告程序審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12 條具有以下內容: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當申請人以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理由就某一刑事有罪判決提起上訴時,法院在處理該促轉救濟案件時,應依照第二審的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然而,如果被告已經身故,那麼在審判程序中被告在正常情況下可能享有的權利將由申請人代為行使。 2. 第二項指出,在促轉救濟案件中,如果被告已經身故,則不適用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在詞語辯論結束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是否有陳述的規定。 3. 根據第三項,當申請人以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理由就某一獨立宣告的裁定或處分,或有關追訴處分提起抗告或申請撤銷時,法院在處理該促轉救濟案件時,應依照第二審抗告程序進行審判。 範例:例如,如果在一個促轉救濟案件中,申請人對於一個刑事有罪判決提起上訴,法院應按照第二審的一般程序來進行審判,而如果被告已經去世,那麼在審判過程中原本由被告行使的權利將由申請人替代。另外,如果申請人對於一個獨立宣告的裁定或處分,或相關的追訴處分提起抗告或申請撤銷,法院應按照第二審抗告程序來審判。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上訴名詞
  • 通常程序名詞
  • 被告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宣告名詞
  • 抗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6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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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人以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事由就該刑事有罪判決提起上訴時,法院審理該促轉救濟案件,應依第二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