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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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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調查官
執行本法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轉介輔導處分時,得於必要時通知受轉介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之人員到場。
前項少年調查官之執行應於
少年
滿二十一歲前執行完畢,並於完成轉介時終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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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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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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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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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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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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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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