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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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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調查官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轉介輔導處分時,得於必要時通知受轉介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之人員到場。
  2. 2.前項少年調查官之執行應於少年滿二十一歲前執行完畢,並於完成轉介時終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3條,這項法規主要涉及少年調查官的執行職權。根據該條款的第一項,當少年調查官執行轉介輔導處分時,有必要時可以通知相關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過渡性教育措施執行單位或其他適當措施的人員到場。這表示當少年調查官認為有需要介入少年轉介相關事宜的情況下,可以通知相關單位的人員到場參與。 至於第二項,根據這項法規,少年調查官的執行工作應在少年滿二十一歲之前完成,並且在轉介工作完成時結束。這表示少年調查官的執行工作應該在少年漸漸長大成年之前完成,並在轉介過程完成後結束。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少年在成長過程中得到適當的輔導和處遇,同時也要適時結束調查官的參與。從參考資料的角度來看,當第一項條款提到需要通知相關單位人員到場時,可能要參考相關的行政命令、指導意見或相關法律的執行細則,以獲得更具體的操作方式和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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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33 條規定:「少年調查官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轉介輔導處分時,得於必要時通知受轉介之福利、教養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