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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調查官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轉介輔導處分時,得於必要時通知受轉介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之人員到場。
  2. 前項少年調查官之執行應於少年滿二十一歲前執行完畢,並於完成轉介時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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