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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保護管束應依少年個別情狀告知其應遵守之事項,輔導其行為或就養、就學、就醫、就業及調整環境等事項,少年保護官或執行保護管束者並應將輔導內容詳為記錄
  2. 少年法院如認執行保護管束者不宜執行時,得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七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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