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9條,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以下事項: 1. 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2. 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3. 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4. 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5. 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七日以上。 6. 經諭知勞動服務者,應遵照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7. 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必須遵守之事項。 若少年違反上述應遵守之事項,少年保護官在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時,應敘明具體事實及理由,並檢具輔導紀錄及其他相關事證。 參考資料:《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