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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之下列事項,由少年保護官依少年個別情狀決定並告知少年及執行保護管束者: 一、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二、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尋釁。 四、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五、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七日以上。 六、經諭知勞動服務者,應遵照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七、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必須遵守之事項。
  2. 少年違反前項應遵守之事項,少年保護官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時,應敘明具體事實及理由,並檢具輔導紀錄及其他相關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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