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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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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之下列事項,由少年保護官依少年個別情狀決定並告知少年及執行保護管束者: 一、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二、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尋釁。 四、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五、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七日以上。 六、經諭知勞動服務者,應遵照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七、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必須遵守之事項。
  2. 2.少年違反前項應遵守之事項,少年保護官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時,應敘明具體事實及理由,並檢具輔導紀錄及其他相關事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9條,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以下事項: 1. 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2. 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3. 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4. 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5. 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七日以上。 6. 經諭知勞動服務者,應遵照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7. 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必須遵守之事項。 若少年違反上述應遵守之事項,少年保護官在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時,應敘明具體事實及理由,並檢具輔導紀錄及其他相關事證。 參考資料:《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相關函釋 1

  • 少年名詞
  • 保護管束期間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告發人名詞
  • 名詞
  • 諭知名詞
  • 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55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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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39 條規定:「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之下列事項,由少年保護官依少年個別情狀決定並告知少年及執行保護管束者: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