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44條規定了安置輔導處分的執行方式。根據第1項,安置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並交付給少年保護官執行。第2項規定了少年保護官應與執行的安置輔導處所協調交付日期,並通知少年依執行書指定的日期報到,並轉交給安置輔導處所執行。第3項規定了少年保護官應以書面通知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第4項規定了如果少年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日期報到,少年保護官可以限期通知其報到,並在期限屆滿時前往少年住所查訪,或者報請少年法院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如果有協尋的必要,還應報請協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