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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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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安置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之。
  2. 2.少年保護官經與執行安置輔導處所協調交付日期後,應通知少年依執行書指定之日期報到,轉付安置輔導處所執行之。
  3. 3.前項情形,少年保護官應以書面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4. 4.少年無正當理由未於第二項指定之日期報到者,經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報到,屆期仍不報到時,少年保護官得前往少年住居所查訪,或報請少年法院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其有協尋之必要者,並應報請協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44條規定了安置輔導處分的執行方式。根據第1項,安置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並交付給少年保護官執行。第2項規定了少年保護官應與執行的安置輔導處所協調交付日期,並通知少年依執行書指定的日期報到,並轉交給安置輔導處所執行。第3項規定了少年保護官應以書面通知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第4項規定了如果少年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日期報到,少年保護官可以限期通知其報到,並在期限屆滿時前往少年住所查訪,或者報請少年法院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如果有協尋的必要,還應報請協尋。

  • 安置輔導名詞
  • 少年名詞
  • 裁判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同行名詞
  • 協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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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44 條規定:「安置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之。少年保護官經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