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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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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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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
法院調查保護室應定期或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個案研討會,得請少年法院院長、庭長、法官列席指導,召集
少年調查官
及
少年保護官
討論執行或指導執行之特殊個案。少年法院或調查保護室認有必要時,並得隨時召開之。
少年法院調查保護室得視需要召開資源聯繫會議。
前二項會議,得邀集相關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警政、勞政及矯正等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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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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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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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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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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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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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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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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