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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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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調查保護室應定期或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個案研討會,得請少年法院院長、庭長、法官列席指導,召集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討論執行或指導執行之特殊個案。少年法院或調查保護室認有必要時,並得隨時召開之。
  2. 2.少年法院調查保護室得視需要召開資源聯繫會議。
  3. 3.前二項會議,得邀集相關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警政、勞政及矯正等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中,無法找到與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43 條相關的內容。因此,無法對第 43 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相關函釋 2

  • 少年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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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43 條規定:「少年法院調查保護室應定期或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個案研討會,得請少年法院院長、庭長、法官列席指導,召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