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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主導執行保護管束少年輔導案卷,送調查保護室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檢閱後轉少年法院備。
  2. 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應詳細檢閱少年輔導紀錄,並提供少年保護官必要之指導,亦得請少年保護官補充執行情形相關資料。
  3. 第一項由少年法院核備部分,於依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囑託執行之保護管束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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