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主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調查保護室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檢閱後轉少年法院核備。
- 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應詳細檢閱少年輔導紀錄,並提供少年保護官必要之指導,亦得請少年保護官補充執行情形相關資料。
- 第一項由少年法院核備部分,於依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囑託執行之保護管束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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