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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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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主導執行保護管束少年輔導案卷,送調查保護室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檢閱後轉少年法院備。
  2. 2.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應詳細檢閱少年輔導紀錄,並提供少年保護官必要之指導,亦得請少年保護官補充執行情形相關資料。
  3. 3.第一項由少年法院核備部分,於依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囑託執行之保護管束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42條的內容: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主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給調查保護室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檢閱後,再轉交少年法院核備。 2. 該條第2項規定,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在檢閱少年輔導紀錄時,應仔細審查,提供少年保護官必要的指導,也可以要求少年保護官補充執行情形相關資料。 3. 第一項的核備部分,在依照本法第82條指示進行執行時,不適用於囑託執行保護管束的情況。 依據「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參考資料庫」,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如下: 在經少年法院核備後,調查保護室組長和主任調查保護官對少年輔導紀錄進行了詳細審查,並提供了必要的指導給少年保護官,以確保執行保護管束的正確進行。同時,他們也要求少年保護官提供進一步的執行情形相關資料,以便更好地了解少年的狀況和需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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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42 條規定:「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主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調查保護室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檢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