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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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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將少年交付安置輔導處所輔導時,應以書面、資訊管理系統、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通知少年戶籍地及安置輔導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逃離、結束安置三個月前、因情事變更臨時結束安置或安置輔導期滿結束時,亦同。
  2. 2.前項情形,接受少年之安置輔導處所亦應通知該安置輔導處所之主管機關、安置輔導處所所在地及少年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3. 3.少年法院將少年交付安置輔導處所輔導時,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提供少年就學、就醫、就業、自立生活或後續追蹤輔導及其他資源或福利服務措施之機關(構)或人員保持聯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45條的內容,當少年法院交付少年到安置輔導處所輔導時,應使用書面、資訊管理系統、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通知少年的戶籍地以及安置輔導處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樣地,當少年逃離安置輔導處所、結束安置三個月前、以及因情事變更臨時結束安置或安置輔導期滿時,也需要通知相同的單位。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少年及家庭福利法》(108年修正)第17條規定,少年法院在裁定交付少年到安置輔導處所輔導時,應與相關主管機關、教育機構等機構(構)建立聯繫,提供少年綜合性的保護、教育、醫療及其他相關協助服務。這項聯繫的目的是確保少年在輔導期間,能夠獲得適當的援助和支持。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少年被判定需要接受安置輔導,法院可以指派一位少年保護官負責與學校、醫療機構、就業機構等機構建立聯繫,並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指導,以確保少年有適當的學習環境、醫療照顧和就業機會。這種聯繫和協助可以幫助少年建立良好的生活習慣和自立能力,促進其成為健康、自信的社會成員。 藉由這個法規的要求和執行,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能夠建立有效的協作機制,提供多元化的支持服務,幫助少年度過困難期並順利融入社會。

相關函釋 1

  • 少年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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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45 條規定:「少年法院將少年交付安置輔導處所輔導時,應以書面、資訊管理系統、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