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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交付保護管束時,執行感化教育處所應將該少年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並應將預定出校之日期,與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保護官密切聯繫。
  2. 執行感化教育處所已依前條規定將少年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者,如無其他新紀錄、資料,得免再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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