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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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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交付保護管束時,執行感化教育處所應將該少年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並應將預定出校之日期,與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保護官密切聯繫。
  2. 2.執行感化教育處所已依前條規定將少年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者,如無其他新紀錄、資料,得免再函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60條規定如下: 1. 當少年被交付保護管束時,執行感化教育處所應將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的紀錄和相關資料函送給少年法院,同時應與執行保護管束的少年保護官保持緊密聯繫。 2. 如果執行感化教育處所已按照前一條的規定將少年的紀錄和相關資料函送給少年法院,且沒有其他新的紀錄和資料,可以免去再次函送。 範例: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60條,當某少年被送往執行感化教育處所接受感化教育期間,該處所應將少年的紀錄和相關資料函送給少年法院,同時與執行保護管束的少年保護官保持密切聯繫。若在感化教育期間內沒有其他新的紀錄和資料,則感化教育處所可以免去再次函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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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60 條規定:「少年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交付保護管束時,執行感化教育處所應將該少年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