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60條規定如下: 1. 當少年被交付保護管束時,執行感化教育處所應將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的紀錄和相關資料函送給少年法院,同時應與執行保護管束的少年保護官保持緊密聯繫。 2. 如果執行感化教育處所已按照前一條的規定將少年的紀錄和相關資料函送給少年法院,且沒有其他新的紀錄和資料,可以免去再次函送。 範例: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60條,當某少年被送往執行感化教育處所接受感化教育期間,該處所應將少年的紀錄和相關資料函送給少年法院,同時與執行保護管束的少年保護官保持密切聯繫。若在感化教育期間內沒有其他新的紀錄和資料,則感化教育處所可以免去再次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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