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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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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官及其他保護處分執行者應於執行完畢或執行中經撤銷確定而停止執行後十日內,報請少年法院備查;其為受囑託執行者,應報請囑託執行之少年法院備查;囑託執行之法院原裁定法院者,應報請原裁定之第一審少年法院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63條,少年保護官及其他保護處分執行者在執行完畢或執行中經撤銷確定並停止執行後十日內,應向少年法院報告並供其查核。若是受囑託執行者,則應向囑託執行之少年法院報告。若囑託執行的法院非原先裁定的法院,則應向原裁定的第一審少年法院報告。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少年保護官及其他保護處分執行者執行處分後的情況能及時被少年法院所了解,並確保執行過程的合法性和一致性。少年法院可以透過檢核報告來了解處分執行的情況,並在需要的情況下進一步指導或監督執行的過程。 作為一個範例,假設有一名少年保護官負責督導一個少年的保護處分,並已經執行完畢。在處分執行結束後的十天內,該少年保護官應向少年法院提供一份報告,詳細描述處分的執行情況,包括時間、方式和任何遇到的困難或問題。這樣少年法院在檢視報告後可評估處分執行的效果,並在需要時提供進一步的指示或支援。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撤銷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少年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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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63 條規定:「少年保護官及其他保護處分執行者應於執行完畢或執行中經撤銷確定而停止執行後十日內,報請少年法院備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