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保護官及其他保護處分執行者應於執行完畢或執行中經撤銷確定而停止執行後十日內,報請少年法院備查;其為受囑託執行者,應報請囑託執行之少年法院備查;囑託執行之法院非原裁定法院者,應報請原裁定之第一審少年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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