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64 條規定了一些執行親職教育輔導的相關事項,具體如下: 1. 如果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受到親職教育輔導的處分,少年法院會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定書和其他相關資料,交給少年保護官或者依照少年保護官的意見,交由相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相關的課程。 2. 根據前款,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七項的規定適用於前述情況。 3. 如果受執行的人參加了經少年保護官認可的訓練課程,則可以將參加該訓練課程的時數折抵相應的執行時數。 4. 在執行親職教育輔導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少年保護官可以鼓勵少年到場,一同接受家族或團體的輔導。 根據相關資料,這條法規主要是關於執行親職教育輔導的具體細節和程序,旨在幫助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進行相應的教育輔導,以促進少年的成長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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