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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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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定代理人親職教育輔導處分者,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定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由少年保護官自行,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辦理相關課程之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執行之。
  2. 2.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七項規定,於前項後段情形準用之。
  3. 3.第一項受執行之人自行參加經少年保護官認可之訓練課程者,得以其參加該訓練課程之時數折抵相當執行時數。
  4. 4.執行親職教育輔導認有必要時,少年保護官得鼓勵少年到場,共同接受家族團體輔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64 條規定了一些執行親職教育輔導的相關事項,具體如下: 1. 如果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受到親職教育輔導的處分,少年法院會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定書和其他相關資料,交給少年保護官或者依照少年保護官的意見,交由相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相關的課程。 2. 根據前款,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七項的規定適用於前述情況。 3. 如果受執行的人參加了經少年保護官認可的訓練課程,則可以將參加該訓練課程的時數折抵相應的執行時數。 4. 在執行親職教育輔導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少年保護官可以鼓勵少年到場,一同接受家族或團體的輔導。 根據相關資料,這條法規主要是關於執行親職教育輔導的具體細節和程序,旨在幫助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進行相應的教育輔導,以促進少年的成長和發展。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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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64 條規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受親職教育輔導處分者,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定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由少年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