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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應督促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善盡親職之責;少年如在學中,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並應加強與其就讀學校聯繫。
  2. 前項法定代理人為政府機關時,由少年法院或少年保護官負督促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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