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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6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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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依本法交付
感化教育
之
少年
及其家庭,得於執行期滿、聲請停止或
免除
三個月前,與少年法院及執行感化教育處所為後續追蹤輔導、就養、就學、就醫、就業或自立生活等必要事項進行聯繫、評估與協助,並訪視少年及其家庭。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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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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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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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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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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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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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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