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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依本法交付感化教育少年及其家庭,得於執行期滿、聲請停止或免除三個月前,與少年法院及執行感化教育處所為後續追蹤輔導、就養、就學、就醫、就業或自立生活等必要事項進行聯繫、評估與協助,並訪視少年及其家庭。
  2.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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