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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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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依本法交付感化教育少年及其家庭,得於執行期滿、聲請停止或免除三個月前,與少年法院及執行感化教育處所為後續追蹤輔導、就養、就學、就醫、就業或自立生活等必要事項進行聯繫、評估與協助,並訪視少年及其家庭。
  2. 2.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62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在感化教育執行期滿前三個月,與少年法院及執行感化教育處所聯繫、評估並協助後續的輔導、就養、就學、就醫、就業或自立生活等必要事項,同時訪視少年及其家庭。這個規定借用了少年法第54條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 以實際案例來說明,比如一位少年在感化教育執行期滿前三個月內即將完成感化教育,相關政府機關與少年法院、感化教育機構將聯繫、評估他的生活狀況和需求,協助他安排適當的輔導、教育、醫療、就業等事項,以確保他順利回歸社會並能夠自立。評估和訪視過程將有助於了解少年目前的狀況,並提供相應的支持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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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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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6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依本法交付感化教育之少年及其家庭,得於執行期滿、聲請停止或免除三個月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