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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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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未聲請羈押或法院未予羈押或許可停止羈押,而對被告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者(以下簡稱受監控人),依本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2條,如果檢察官未聲請羈押或法院未予羈押或許可停止羈押,而對被告進行科技設備監控,則應依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至於這個法條的內容及具體規定,由於上述提供的資料並未包含有關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2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該法條的釋義及與參考資料的關聯。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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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2 條規定:「檢察官未聲請羈押或法院未予羈押或許可停止羈押,而對被告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者(以下簡稱受監控人),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