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1. 地方政府應依抽選結果資料製作初選名冊。
  2. 初選名冊應記載備選國民法官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如有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有助於確認其具備積極資格、有利於聯絡通知或統計評估之事項者,得併記載之(如附表所示)。
  3. 地方政府應另造具初選名冊之副本並保管之。
  4. 初選名冊及其副本得以電子檔案或紙本方式製作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