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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1. 1.地方政府應依抽選結果資料製作初選名冊。
  2. 2.初選名冊應記載備選國民法官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如有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有助於確認其具備積極資格、有利於聯絡通知或統計評估之事項者,得併記載之(如附表所示)。
  3. 3.地方政府應另造具初選名冊之副本並保管之。
  4. 4.初選名冊及其副本得以電子檔案或紙本方式製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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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我將逐條進行釋義: 1. 地方政府應依抽選結果資料製作初選名冊。 這條規定意味著地方政府應根據抽選結果資料來製作初選名冊。這表示地方政府在進行備選國民法官的初選時,必須根據抽選結果來確定初選名冊上的人選。 2. 初選名冊應記載備選國民法官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如有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有助於確認其具備積極資格、有利於聯絡通知或統計評估之事項者,得併記載之(如附表所示)。 這條規定指出,初選名冊上應該記載備選國民法官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和戶籍地址。如果有其他可以識別其身分、有助於確認其具備積極資格、有利於聯絡通知或進行統計評估的資訊,也可以一併記載在名冊上。 3. 地方政府應另造具初選名冊之副本並保管之。 這條規定要求地方政府應該製作初選名冊的副本並進行保管。這表示地方政府需要保存初選名冊的副本,以便於需要時可以查閱。 4. 初選名冊及其副本得以電子檔案或紙本方式製作之。 這條規定指出,初選名冊以及其副本可以以電子檔案或紙本的方式進行製作。這表示在製作初選名冊時,地方政府可以選擇使用電子檔案或紙本的方式來進行。 以上解釋是基於法規的文字內容以及對法律規範的理解。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於初選名冊的製作和管理有了較清楚的理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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